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4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 B*****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水泥泥浆,沿着榆树市秀水大于双合村9组东八岔砂石路由东向西倒车,将行人温某某撞倒后碾压,致使温某某受伤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中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无前科劣迹,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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