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李某甲,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梨花大道D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李某乙驾驶的川TS****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经汉源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乙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骨盆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李某甲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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