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6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货车司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赣******/赣*****挂号重型货车沿206国道由鹰潭向锦江方向行驶,至206国道1641公里加300米处(余江区石港大桥南侧桥头路段),因未注意安全驾驶,碰撞到前方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蔡某某符合因车祸外伤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后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等待交警处置,王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2020年10月24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已履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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