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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街*号职业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京AB****号重型厢式货车顺唐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3KM+100M处由南向东右转弯驶出唐港线时,与由南向北行使至此王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当事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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