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2时17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境内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彰镇交叉路口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某撞倒致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后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带走。
另查明,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38万元整,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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