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9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1日由新乡市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GH****号轿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焦新铁路桥西侧宏达驾校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南环路的行人被害人许某某撞倒,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王某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在领取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依法向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起复核,2020年8月21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下达豫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25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理的王某某与许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维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69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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