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自行车由洪江市安江镇白虎脑往大沙坪方向行驶,当日6时许,当车行至洪江市安江镇纱厂**门口路段借用中间车道绕过前方由驾驶人尹某某、周某甲、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晚违规停放在最右侧车道的湘N3****号中型普通客车、湘E1****号小型普通客车、湘K6****号小型轿车过程中,将由西往东横穿道路的行人周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周某乙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至现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陪同被害人周某乙去医院治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委托其母亲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2020年2月5日,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洪公交认字[2020]第B033号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周某乙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乙近亲属一方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008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到被害人周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频监控及截图。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周某乙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