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0时5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GA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义县**镇**村**号门口倒车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和解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