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浙G****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永在大道风行鞋业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后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头部、颈部、胸部及肢体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与陈某某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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