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5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部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卫国,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上午,王某某驾驶琼A0****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徐某某)从五指山市沿中线高速公路往海口市方向行驶。9时12分许王某某车辆行驶至海三高速公路102Kll+2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由被害人卓某某驾驶的赣Κ****号重型自卸货车,结果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及王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31日琼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琼中公司鉴(法医病理)字【2018】31号《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2月19日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编号:QC20183590、QC20183591、QC2018359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支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琼A0****号车灯光系统无法认定、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合格,赣K****号车灯光系统合格、转向系统合格、制动系统不合格,赣K****号车车身反光标识装置不合格、汽车侧面防护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合格:2018年12月21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8】毒检字笫2682、2683、268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酒检),鉴定意见为:送检卓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血样未检验出酒精;2019年1月3日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琼A0****号轿车前面右侧部位碰撞到送检的赣Κ****号重型货车后面左侧部位;2019年2月21日,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690302018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王某某不服第4690302018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年6月14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信访,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到转办通知书后,2019年7月16日作出撤销第46903020180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决定。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到撤销决定后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第4690301201800000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卓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无责任。
王某某不服第4690301201800000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2019年7月31日提出复核申请,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琼公交复字【2019】第5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690301201800000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琼中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琼A0****号小型轿车一辆(照片)、赣K****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照片);
2.书证:调派出动单、受案登记、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驾驶证正副页、犯罪嫌疑人信息、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30120180000030号}、海南省公安厅收到信访事项登记表、海南省公安厅转办信访事项通知书、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处理笺、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王卫国信访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690301201800000301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委托送达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卓某某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违章记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海南琼中茅迪矿业有限公司出料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重点车辆交通事故初查登记表、送达回执;
3.被害人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意见书,{(琼中)公司鉴(法医病理)字【2018】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8】毒检字第2682号-2684号}、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1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QC2018359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QC2018359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QC20183592)、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家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曾海军
检察官助理:王奇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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