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 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0日9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R***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淮安市淮阴区025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79乡道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刮,造成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鉴定,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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