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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8时51分许,王某某驾驶桂A****W轻型自卸货车沿卫暗线行驶,行驶至卫暗线(卫城至暗流)50公里200米清镇市暗流镇响水河村下岩组路段时,转弯占据对向车道行驶,在与对向成连刚驾驶的贵A****3普通二轮车会车时,由于观察不够、操作不慎,与贵A****3普通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成连刚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10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成连刚无酒(醉)驾行为,无超速行驶行为,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行驶行为,其死于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2020年4月15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0日,经清镇市人民法院调解,王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738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性给付。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称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王某某已补足死者家属118000元,被害人家属自愿谅解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车辆、死亡原因等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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