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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0119**********,初中文化,群众,村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现住址:临渭区故市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E*****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临渭区吝店镇**村*组村道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吝某某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吝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及时救助伤者。经鉴定:吝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吝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及时救助伤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为过失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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