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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罗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J****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罗田县九资河镇廖家边村一组路段倒车过程中,与行人潘某某(87岁)相碰撞,致被害人潘某某碾压后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因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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