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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5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J****8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黄冈市黄州区3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343省道与陈家墩路交汇处附近路段时,与行人殷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211211944********)相肇事,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及出警调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主动投案,积极抢救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积极施救,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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