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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2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2019年10月9日至11月4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1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D驾驶证驾驶湘K8****越野车,沿S209线从双峰县洪山殿镇永红村道泥组返回娄底,途径洪山殿镇咸家村地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碾压了躺倒在公路上的被害人黄某某,碾压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某被他人发现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是否还有其他车辆碾压了被害人黄某某,不能确定被害人黄某某倒地的原因,不能确定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系一车碾压还是多车碾压所致,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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