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1********,汉族,大专文化,常宁市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常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1时10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常宁市青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行人陈某某、陈某甲母女在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横过马路,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雨天未尽注意义务,在视线模糊情况下未认真观察道路上行人动态,其驾驶的摩托车将被害人陈某某撞击在地,致陈某某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后于同年6月23日死亡。经常宁市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28.1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王某某的行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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