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5********,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县**街道**道**小区西侧路段时,遇江某某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导致所驾车辆将江某某撞倒,造成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救治伤者,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归案。2020年2月25日,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方对王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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