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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0时2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湘C*****号小型汽车,沿107国道由易俗河镇往谭家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湘潭县易俗河镇梅林村梅林组地段时,与前方从车行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15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321120190000031号: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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