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上23时19分许,王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滁州市琅琊区滁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滁三路八里路段,与同向行人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交通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林某某的近亲属,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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