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号,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街办**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某某,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街路口北10KV高家线034号线杆处时,将行人葛某某撞到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葛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尸检,认为死者葛某某系在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腰椎等多发损伤并既往患有心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并发心肌梗死致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峡山大队现场勘查及直属侦查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8日,在侦查阶段王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三名近亲属100000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2020年12月5日,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另给付被害人三名近亲属谅解费80000元,与被害人近亲属重新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三名近亲属均同意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综合证实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亮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