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9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街路口南约50米处时,与顺行在前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于某甲)相撞,电动三轮车又撞向赵有建驾驶停在路边的鲁******号三轮汽车,致于某乙、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害人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于某甲近亲属及被害人于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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