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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10175410,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睢县**乡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睢县****路段时,撞住在该路段由北向南步行的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补充的证人付某某的材料及《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让在现场的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A2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状态正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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