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HE****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汪某某、王某甲、张某某)从石阡县城往石阡县大沙坝乡金星村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思羊线(思南—羊坪镇)50KM+800M大沙坝乡任家寨路段处时,车辆冲出道路翻入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坎下,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张某某受伤及李某某房屋、粤HE****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石阡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