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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薛某甲沿道路由福清市三山镇虎邱村方向往前薛村核电站方向行驶,途经福清市三山镇泽岐村委路段时,因王某某所驾三轮车经过减速枕时震动致薛某甲跌落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将薛某甲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薛某甲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8日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途经事故路口,未降低车速,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薛某甲不负本事故的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并发感染而死亡。

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车辆所有人薛某乙与被害人薛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某某、薛某乙二人向薛某甲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3万元,其中王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1500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丁、薛某乙、薛某戊、薛某己、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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