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福鼎市**街道**村**号,住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30 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A***** 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本市**方向**北路往本市**方向行驶。23 时17 分许,行经**路**号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简某某驾驶的闽J*****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简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驾驶货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简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崩裂性开放性颅脑损失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立即停车,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在事故现场被口头传唤至福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同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一次性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之外,王某某一次性补助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同日,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保险公司部分由被害方另行主张,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已赔付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5.2414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及时报警,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且无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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