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人,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于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7时许,王某某驾驶鲁******白色小型轿车沿省道225线由南往北行驶,驶至省道**镇**村路段时,与对行左拐弯的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28日莒南县交警大队出具说明证实,如王某某没有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2020年8月24日,王某某赔偿刘某某38万元,并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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