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蓬溪人,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院职工,现住遂宁市蓬溪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何某某驾驶川******嘉龙牌轻型厢式货车,从蓬溪县蓬槐路槐花乡向射蓬路方向行驶。当日13时30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蓬槐路槐花乡狮桥村3组路段处时,为避让右侧行人向左打方向盘将左侧岩上的树丫枝挂断横向掉在公路上。紧跟车后的同向行驶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碾压掉落的树枝,树枝回弹将公路右侧行走的被害人邓某某打倒在地致其头部等处受伤,邓某某经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30日死亡,形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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