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周口市**区**乡**村**号,群众,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P**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13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华县东王营乡孟营村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前保险杠右侧刮蹭同方向行驶的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左车把手,造成被害人邵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失去平衡,致使被害人邵某某摔倒在地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本起事故的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王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就理赔责任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2.5万元,被不起诉王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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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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