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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现住河南省西峡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2时54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机动车资格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顾某某)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至西峡丁河镇丁河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周某某驾驶的冀E*****—冀E****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乘车人顾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顾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和被害人顾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叁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害人顾某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近亲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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