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8********,土家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3时左右,王某某驾驶贵C4****号小型轿车搭载家人,由温水出发往新站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夜郎镇习新线10KM+200M从(小地名岩伦桥)处时,因疲劳驾驶,与行人龙某某发生碰撞,随后撞向左测水泥防护墩,导致行人龙某某及其岳母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本人和其他三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故发生后,明知有人报案,在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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