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德林,贵州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40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贵G****6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长顺往板当行驶,当车行驶至麻兴线210KM+550M处时,碰撞行人段某某,王某某停车查看,围观群众报警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段某某当日被送往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0月31日,段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同日段某某家属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已赔偿段某某家属人民币28万元,段某某家属谅解王某某。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7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肇事车辆已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4日发还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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