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DW**号海马牌小型轿车由赫章县**乡往赫章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7时13分许,王某某驾车行至煤兴线76公里100米(赫章县**乡**村)处时,被害人邓某乙之父邓某甲停车在路边销售水果,王某某准备超过邓某甲的车辆时,碰撞欲横过道路往邓某甲车辆方向的邓某乙,造成邓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乙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乙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含保险)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691660元,赔偿款已全部付清,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邓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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