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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7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G****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福东路路口处时,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徐福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致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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