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遂平县西关大道郁金香小区门口掉头时,与沿西关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娄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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