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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县**镇。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0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R*****、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85公里遵化市建明街里百姓粥屋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路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死亡,车辆损坏。2020年5月14日,经遵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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