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5********,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都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桂M****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韦某甲、韦克墉(均坐后排)由都安县**乡**村**队往都安县城行驶。14时20分左右行至都安县X917线5Km+650m路段时由于王某某操作不当,桂M****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翻下路坎,造成韦某甲当场死亡、韦克墉轻伤二级的后果。经都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韦某甲、韦克墉无事故责任。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事故,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月20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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