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5月1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KY****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沿鄢陵县望田镇新色村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东头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常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常某某经治疗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拨打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鄢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胸部重度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碍最终死亡。王某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鄢陵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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