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贵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鹏飞,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案件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渝A3****号小型轿车行使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天府丽正小区往东阳收费站方向向阳路(高速路东阳引道)路段时,遇被害人吉某某从车行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王某某避让不及,其车头中间偏左侧位置与吉某某相撞,造成吉某某受伤,渝A3****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吉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吉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对责任认定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该局予以维持。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吉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