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渝中区人,服装公司销售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渝******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中区洪崖洞往朝天门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嘉滨路黄花园较新线人行横道线处,因未避让行人,驾驶轿车致行人邓某某死亡。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邓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前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凌某某等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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