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许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驾驶员王某某驾驶川W7****号小型普通车搭乘4人从西昌往金阳,当车行驶至金阳县S208省道326KM+50M(小地名:一棵树)处时,因王某某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冲出路面侧翻至山坡下,导致驾驶员王某某受伤,乘员蒋某某、王某某2人不同程度受伤,黄某某死亡。后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城凉山司鉴[2019]病鉴字第0026号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胸腔多发肋骨骨折伴失血性休克,重要脏器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鼎城凉山司鉴[2019]临鉴字第0973号鉴定,蒋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经金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于王某某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冲出路面侧翻至山坡下,导致黄某某死亡、蒋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某承但全部责任,黄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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