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街**号**幢**号,因犯交通肇事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驾驶员王某某驾驶川W7****号小型普通车搭乘4人从西昌往金阳,当车行驶至金阳县S208省道326KM+50M(小地名:一棵树)处时,因王某某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冲出路面侧翻至山坡下,导致驾驶员王某某受伤,乘员蒋某某、王某某2人不同程度受伤,黄某某死亡。后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鼎城凉山司鉴[2019]病鉴字第0026号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胸腔多发肋骨骨折伴失血性休克,重要脏器损伤死亡;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鼎城凉山司鉴[2019]临鉴字第0973号鉴定,蒋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经金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于王某某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冲出路面侧翻至山坡下,导致黄某某死亡、蒋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王某某承但全部责任,黄某某、蒋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