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居民委**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自动投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3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暮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新田村芦荻塘组路段时,因视线受阻导致操作不当,将行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时拨打120呼叫急救及122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处理。
被害人刘某某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积极照顾、护理刘某某,垫付医疗费人民币6520元。刘某某因本次事故救治无效死亡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在保险理赔人民币18万元之外,代为赔偿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的家属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予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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