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6********,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城区嘉兴街**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0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01时许,在107国道长葛境秦公路交叉口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证驾驶豫SS44**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冀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冀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冀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郭某某等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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