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江西省永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王**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社店**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C38***中型厢式货车沿104国道由福州往连江方向在慢车道上行驶,行经新104国道亭江盛美大桥路段时,遇被害人唐某某驾驶车牌为连江20***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某车辆行进方向同车道同向行驶,王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闽C38***中型厢式货车车辆右前角追尾碰撞到唐某某骑驶的连江20***二轮电动车车辆左后角,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唐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家属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员档案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尸体处理通知书、心电图、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人伤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病(尸检)鉴字第102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1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痕迹)鉴字第31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8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 毒(血检)鉴字第10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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