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小型普通客车沿G106由麻城市城区往麻城市黄土岗镇方向行驶,19时44分许,行驶到G106麻城市龙池桥白塔村曾家咀垸路段与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死因系颈部毁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家属6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方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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