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学校**,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N****6号本田杰德牌小型轿车,沿X188公路由黑河市二站乡方向向孙吴县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X188公路46公里加57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左侧沟内,致使乘车人被害人许某某(男,51岁)死亡,乘车人被害人吴某某(男,52岁)、邹某某(男,49岁)轻微受伤,该车辆受损。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生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所致死亡。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许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8.5万元,并获得谅解,同时王某某与吴某某、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均不要求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黑N****6号本田杰德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破案经过,无违法记录证明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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