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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71********,汉族,大学文化,系**学校**,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17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N****6号本田杰德牌小型轿车,沿X188公路由黑河市二站乡方向向孙吴县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X188公路46公里加57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行驶方向左侧沟内,致使乘车人被害人许某某(男,51岁)死亡,乘车人被害人吴某某(男,52岁)、邹某某(男,49岁)轻微受伤,该车辆受损。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许某某生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所致死亡。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许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8.5万元,并获得谅解,同时王某某与吴某某、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害人均不要求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黑N****6号本田杰德牌小型轿车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破案经过,无违法记录证明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邹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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