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广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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