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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平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王某某诉讼权利及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载被害人朱某某及向某某由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某某村往平坝区天龙镇某某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天小线2km+800m处时,因车辆失灵发生侧翻,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朱某某子女谅解王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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