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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现住博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H*****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客乔某某在车厢内前部站立)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限高设施处时,乔某某与道路上方的限高横杆相撞,造成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初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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