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4********,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载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从**街上沿**线返回***村老家,车行至**坝塘路段时,车辆翻入**坝塘内,造成王某甲死亡、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受伤及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丙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楚雄锦润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大姚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1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属自首,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且王某某与死者及死者母亲系一个家庭生活的家人,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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